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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院

原告:杭州某公司
被告:李某
争议:
原告诉被告以未收到股东会议通知为由,扰乱企业的正常运营。
证据:
  • 一、原告公司股东郭某采用实时保邮件系统发送会议通知书,该邮件已在公证处保全。
  • 二、由于被告未出具有效证据,对于被告的言论信息,本院不予采纳。
证据要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李某是否无故扰乱企业秩序,关键证据是股东会议通知已被证实成功送达。

取证要点:

使用保全邮箱发送通告,可以将邮件内容及发送全过程保全在公证处的服务器上,有效的证实了邮件收发的真实性。

司法实践:

使用保全邮件工具,可以在使用过程中自动记录收发过程,并将其加密保存,为往来邮件的信息提供安全保证,做到有据可查。

金融/证券/保险

原告:孙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争议:
原告购买了被告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是否应该理赔。
证据:
  • 一、原告在事故发生之前向被告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并通过电话自助语音激活,次日生效;
  • 二、在电话自助语音激活的过程中,被告已在语音中说明其理赔的免责条款,而被保险人无合法驾驶证,且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判决:
  • 一、被告已经在自助语音激活时向原告履行了免责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符合保险条款免责情况;
  • 二、原告要求人被告承担理赔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证据要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进行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关键证据是原告在自助语音激活的录音中已说明了其免责条款,且被保险人的驾驶证及机动车均被视为无效。

取证要点:

被告将语音自助激活过程中的语音进行了保全,详细记录了证据要点。保证了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安全不外泄,且无法被修改。使其成为了有效的诉讼证据。

司法实践:

保全通讯号是联合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运营商共同提供的一种证据保全服务,可以对语音通话全内容进行实时保全,在诉讼中可作为有力证据。

律师/法务

原告: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争议:
原告诉被告侵害其软件著作权
证据:
  • 一、公证处电脑显示,被告在其网站上提供未经原告授权的侵权软件下载。
  • 二、原告将侵权软件成功保存于公证处电脑,并以邮件方式向被告投递版权质询函。
  • 三、原告将现场下载所得文件刻录保存至光盘内,公证处根据上述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判决:
  • 一、被告在其网站免费提供侵权软件的下载,此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软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二、由于证据匮乏,对被告主张的未收到版权质询函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 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证据要点:
  • 一、以在侵权网站下载软件的过程作为证据,证实被告侵权的事实;
  • 二、在公证员见证下发送质询函,以证明质询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推翻被告未收到质询函的诡辩。
取证要点:
  • 一、在网页上进行快速取证,如实记录并下载证据信息;
  • 二、在公证员见证下用保全邮箱发送版权质询函,有效证明其已经成功送达至被告邮箱。
司法实践:

通过网页取证,与公证处配合,根据正确的流程在网页上采录证据;通过使用保全邮箱进行版权质询函的发送,将邮件发送及送达的时间固定下来,存储在在公证处系统中。形成有效公证书,从而证明证据的有效性。

互联网/通讯运营商

原告:江苏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某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争议:
原告诉被告侵犯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所有权
证据:
  • 一、原告使用从未有过播放记录的手机在被告网站上注册及播放本该其私有的影视作品,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 二、原告的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对从网上下载作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公证处根据上述内容出具了公证书。
判决:
  • 一、对于原、被告对方提供的真实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承认其证据效力;
  • 二、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虽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出具有效的反驳证据。本院依承认原告的证据效力;
  • 三、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网页打印件无法核实其实际来源,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 四、被告侵犯原告的影视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软件需停止提供涉案影视剧的播放,并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证据要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被告是否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而提供相关影视作品在线播放和下载,关键证据是被告对相关影视作品提供了播放和下载。

取证要点:

将播放和下载的全过程通过实时保证据保全平台进行记录,以作为具有真实性和时效性的法律证据,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

使用实时保证据管理平台作为取证工具,存证全程通过公证处平台完成,实现全过程全数据记录;同时配合本地专业取证人员的服务,对线下和实体证据进行同步保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提升当事人维权效率和效益。

设计/原创

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某公司
争议:
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证据:
  • 一、原告出具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已签订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协议,目前该专利仍处于保护期内;
  •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登陆互联网某电商网站并在被告的网络店铺找到了侵权产品的相关信息,将侵权证据进行了公证保全;
  • 三、原告代理人对侵权产品的出货信息进行了公证保全,以证明侵权产品被进行生产及销售。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判决:
  • 一、被告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证据要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对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关键证据是被告在互联网上生产及销售了该产品。

取证要点:
  • 一、提取网页记录并固定相关信息作为证据,以证实侵权产品被销售的事实。
  • 二、对付款过程和物流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以证实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 三、对收取的物品进行公证保全,以便形成有效物证。
司法实践:

使用网页取证服务并配合公证处,对网络宣传、购买行为、物流信息和所销售产品进行全面保全,具有保全证据的效力。

设备/软件开发商

原告:某法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争议:
  • 一、原告是否是软件的著作权人;
  •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 三、若构成侵权,则赔偿额的确定
证据:
  • 一、原告出示版权登记证明、授权书、软件盒装光盘及软件安装过程的截屏材料、公证书、独家代理授权书、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 二、被告出示网页打印件、软件产品报价单、定货合同、电子邮件、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判决:
  • 一、被告提供的申请表及函件,由于其并非原件,未进行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亦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 二、对于网络软件报价,由于被告无法证明网站销售的是正版软件,无法确认其报价是否为正版软件报价,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纳;
  • 三、原告是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非法使用软件,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费及合理费用。
证据要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原告是否为软件的著作权人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证据是原告提供的经公证处公证过的版权证明及授权书等。

取证要点:

原告将版权登记证明、代理授权书及销售合同等的文件进行保全,保证了文件的真实性,证明了著作权的归属。

司法实践:

通过使用保全文件存储,随时对著作、设计和源代码等知识产权进行确权,当纠纷发生时可提供有效确权证据。

制造/贸易

原告:厦门某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争议:
  • 一、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家具销售合同》,且未对所购家具支付货款。
  • 二、被告在违反合同后,未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证据:
  • 一、原告提供与被告的的邮件往来内容,证明了原告曾向被告提交结算单、被告确认收到结算单也并未拒绝支付款项;
  • 二、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证明被告除第一笔款项外,其他款项付款时间都严重逾期。原告将往来邮件和对账单进行保全,公证处为上述内容出具公证书。
判决:
  • 一、被告未履行合同,且未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待付货款及违约金。
证据要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被告是否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关键证据是原告和被告往来邮件的内容。

取证要点:
  • 一、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被告是否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关键证据是原告和被告往来邮件的内容。
  • 二、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使用保全文件存储对合同签约过程进行全过程保全,以保证其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

使用保全邮箱和保全文件存储,对收发过程、签约双方、签约过程、履行过程进行有效的证据保全,可以提高司法效力,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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